2025年4月17日 星期四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二、 前開釋令僅及於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者,其他原因辦理信託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應依農委會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規定辦理,亦即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

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農地信託登記,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可否於興建農舍後辦理信託?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同規則第128條規定:「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準此,由委託人依信託法規定將財產權(農地)移轉或受託人管理,須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信託關係消滅,亦應申請塗銷信託登記觀之,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農地)經由變更登記,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
三、 故有關農業用地信託登記,土地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倘日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農業用地所有權人辦理登記回委託人,應認所有權已移轉,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

2025年3月6日 星期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以「調解回復所有權」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

一、 「調解回復所有權」係指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經調解回復所有權所為之登記,亦即將原自始不存在之所有權權利變更登記塗銷,並回復原有權利狀態之登記,非屬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二、 故採「調解回復所有權」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塗銷登記者,應回復該所有權人原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狀態,其取得時點應按原取得時點加以審認,而非以該調解回復所有權之登記日期為準。
三、 爰土地登記謄本上以「調解回復所有權」原因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間 ,應以原取得土地時點為準。

2025年2月20日 星期四

分次取得部分持分土地,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分次取得土地持分者,不論分次取得之單次面積是否達0.25公頃,皆應以該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

2025年2月6日 星期四

單獨所有之多筆土地辦理合併,或單獨所有之土地辦理分割者,其土地取得時點應如何認定?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爰無論如何處分其土地,無論分割或合併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均以申請地號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之。

2025年1月30日 星期四

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後,其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取得時點應如何認定?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共有物分割,依民法824條之1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是以共有農業用地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土地取得時點均採移轉主義,即應自分割效力發生時生效,而不溯及於共有關係發生時。
三、 惟如屬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於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日期雖已變動為辦理共有物分割之日期,且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仍得適用本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四、 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五、 如於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後,續又進行其他土地處分者(例如再續為分割或與鄰地合併),則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之。

2025年1月16日 星期四

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之土地,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為共有,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之適用規定?

一、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已明定為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而耕地之法定範圍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爰其他非屬法定耕地範圍之農業用地,如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均不適用。

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前段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經查都市計畫農業區田地目土地納屬耕地之規定於農業發展條例92年修正時已廢除,爰申請興建農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2025年1月2日 星期四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應滿二年,應如何認定及二年應如何計算?

一、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查其意旨為:「申請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及其戶籍登記,不論其土地取得或戶籍登記先後,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兩者均應滿2年,其登記時間以採持續性為準不能合併計算。」

二、 戶籍登記,以戶籍單位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之日期為起算點。
三、 例如申請人設籍於新竹市,農業用地坐落於新竹縣,即不符合同一直轄市、縣(市)之規定。又如原設籍在新竹縣一年,將戶口遷至新竹市半年後,再遷回新竹縣一年之情形者,因無持續二年,亦不符合規定;但如果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不同鄉鎮市區遷籍,因仍屬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則可併計。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應如何認定?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除下列情形外,其取得時點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一、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以原因發生日期為基準。
二、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應以原有土地取得時點為基準。
三、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2024年12月5日 星期四

祭祀公業或公司行號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興建須為無自用農舍之農民,且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故規範之對象係為自然人。

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用詞定義:「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並非屬前述所稱之自然人,自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爰祭祀公業、公司行號、法人等均非自然人,不符合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之認定。

2024年11月29日 星期五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如何查證?

 一、由農舍申請人檢附轉作申報書第三聯單影本,提供縣市政府據以查詢申報資料。

二、縣市政府承辦人得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查詢。該平台已開放權限予縣市政府查詢申報及核定情形。


三、惟因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系統屬整合平台,為避免系統資料庫運作廷宕,可查詢期別為當期作往前起算2年內之資料。另依農委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作為農業生產佐證資料者,僅指領取轉契作補貼者,尚不包括領取休耕給付者。

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可提出哪些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須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至少二年,提供文件如下: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0.1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2024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要如何審認?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另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2024年10月3日 星期四

區分老農與新農的時間點為何?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又有何差異?

老農地(89.1.28前取得

1.農民。

2.無自用農舍。

3.農地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興建農舍之農地。

新農地(89.1.28(含)後取得

1.農民。

2.滿20歲或未滿但已結婚者。

3.土地取得及戶籍應滿2年,但集村農舍建物坐落之農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2年之限制。

4.農地不得小於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

6.農地所有權人、確供農業使用、未曾興建農舍之農地。

2024年9月19日 星期四

「解除套繪」是什麼?

解除套繪的意思就是解除列管,如同前述,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解除套繪,就是將造冊列管及著色標示除去。

而要注意的是,有農舍之農地申請分割複丈時,如果該農地是耕地,可以不用解除套繪就申請分割喔!但已興建農舍的註記就會轉載於每筆土地上。

而如果該農地不是耕地,則應該檢附「解除套繪公文」即可辦理分割。

在分割登記時,就要配合上述2種情況,如果為耕地,要注意分割後註記務必轉載至每筆土地,不可缺漏;如非耕地,則確認有解除套繪之公文,始可辦理!

2024年9月5日 星期四

「農業用地無套繪證明」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

買賣農地面積若超過2分半(756坪/0.25公頃)買方準備興建或合併,注意記得要申請「農業用地無套繪證明」!

應備文件如以下:

  • 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蓋私章)
  • 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一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正本)
  • 現況照片

2024年8月29日 星期四

「套繪管制」是什麼?

當政府機關收到一塊土地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的申請時,會在地籍圖上把已經興建、未興建之建物,以及停車空間等之土地分別著色來標示,同時上面也會記載執照號碼。

這是為了避免一塊地被重複使用,當看到地籍套繪的標示後,便可以清楚知道這塊地不可以再有其他用途。

而這種在地籍套繪圖上的註記,則稱為「套繪管制」。

以農地來舉例,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政府機關就會在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

一般購買土地,都需查明該土地是否有被套繪管制,有則需要求「解除套繪管制」,否則該土地使用將會受到限制。

2024年8月15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區段徵收 / 重劃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2024年8月1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土地徵收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三)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四) 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處分有異議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另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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