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農舍申請人檢附轉作申報書第三聯單影本,提供縣市政府據以查詢申報資料。
二、縣市政府承辦人得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查詢。該平台已開放權限予縣市政府查詢申報及核定情形。
三、惟因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系統屬整合平台,為避免系統資料庫運作廷宕,可查詢期別為當期作往前起算2年內之資料。另依農委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作為農業生產佐證資料者,僅指領取轉契作補貼者,尚不包括領取休耕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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