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何種情形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有何不同?

(一)使原徵收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者,為廢止徵收。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四)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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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其他~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法院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2.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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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 
2. 未選定管理者,應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並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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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法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
3. 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
4.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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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3.被繼承人設籍於土地登記簿記載住址之證明文件
4.現繼承人身分證明
5.經向法院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
6.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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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9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一般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土地所有權狀 
2.國民身分證
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輔助人同意書
4.委託書(須蓋委託人印鑑章)、印鑑證明(以1年內核發者為限)、受託人國民身分證
5.他項權利塗銷證明或會同他項權利人領款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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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5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徵收土地的要件有哪些?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等5項因素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需用土地人應於公聽會中向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徵收計畫書應記載徵收原因、法令依據、辦理協議價購情形、舉行聽證、公聽會及說明會情形、安置計畫…等共19項。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徵收案件時,則依同條例規定就公益性等7項進行詳實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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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需用土地人如何取得協議價購的市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4、第5項規定:「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內政部101年2月2日台內字第1010085864號函示:「…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補充解釋:「…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倘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需參考相關市價資訊,地方地政機關將配合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惟最終協議價購之市價,仍應由需用土地人綜整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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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二)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者,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三)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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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土地分配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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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7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土地承租人或占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可否分配土地?

市地重劃的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故土地分配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的承租人、占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均無權要求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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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日 星期四

2023年7月20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人參加市地重劃可否獲得地價補償?

重劃前公共設施用地所有人參加市地重劃,因重劃非屬徵收,重劃前的土地扣除抵付重劃負擔後,亦可獲分配建築用地,自不給予地價補償費,但重劃後所分配之土地未達細部計畫書所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者或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定所定之寬、深度或面積者,仍應發給地價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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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增減時,應如何處理?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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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人參加市地重劃有什麼好處?

一、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獲分配地土地均為可建築用地,可馬上申請建築,不會再受禁、限建的限制。

二、提高土地利用價值,獲地價上漲之利益: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所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交通便利,且因公共設施完善,居住品質提高,使土地利用價值增加,地價亦隨之上漲。

三、調整您土地之地權
如果您參加重劃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符合相關規定時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如此可省去您申辦共有物分
割手續

四、土地增值稅之減徵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五、地價稅之減免
土地參加重劃期間地價稅免徵,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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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重劃後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一)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二)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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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市地重劃完成後,土地的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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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土地徵收取得程序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

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

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

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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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重劃前供公共通行的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的分配

重劃前供公共通行的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應予保留者,視為增設巷道,依增設巷道的處理方式辦理。但該巷道如具有法定空地的性質,應按重劃前原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計算其重劃負擔。另該巷道如兼具法定空地性質者,應按重劃前原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計算其重劃負擔,並得配合重劃工程同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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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 星期四

【市地重劃】~ 重劃前已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配

重劃前已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已依計畫闢建使用,且符合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的定義者,依法辦理抵充,其餘不符合抵充規定者,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不得辦理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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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7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重劃後分回面積減少了,減少的面積到哪去?

土地參加重劃,都會碰到一個問題,重劃後的面積都比重劃前面積為少,少掉的面積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抵付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的結果: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列為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二、費用負擔:
土地所有權人第二個重劃負擔為費用負擔。所謂費用負擔,指辦理市地重劃所需支出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三、重劃負擔比例的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的土地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如超過百分之四十五,應取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同意,才可辦理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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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1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調整分配方法如次:

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且每宗土地應分配的面積已達最小分配標準時,應逐宗個別分配;如有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向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能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不能建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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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重劃後土地如何分配?1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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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配

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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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抵費地):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1、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抵充外,應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2、上述十項以外公共設施用地,如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列為共同負擔。

(二)費用負擔
1、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3、貸款利息。

二、重劃負擔比率之限制

(一)原則
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自辦市地重劃之特別限制
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範圍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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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3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者有何異同?

市地重劃係由政府主動辦理,於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自辦市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據內政部所頒「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兩種重劃方式除發動主體不同外,重劃作業程序均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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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0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三)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三、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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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 星期五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二)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二、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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