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其他等5項因素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需用土地人應於公聽會中向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妥予說明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徵收計畫書應記載徵收原因、法令依據、辦理協議價購情形、舉行聽證、公聽會及說明會情形、安置計畫…等共19項。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核徵收案件時,則依同條例規定就公益性等7項進行詳實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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