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應如何認定?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除下列情形外,其取得時點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一、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以原因發生日期為基準。
二、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應以原有土地取得時點為基準。
三、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2024年12月5日 星期四

祭祀公業或公司行號可否申請興建農舍?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興建須為無自用農舍之農民,且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故規範之對象係為自然人。

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用詞定義:「祭祀公業: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並非屬前述所稱之自然人,自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爰祭祀公業、公司行號、法人等均非自然人,不符合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