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9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需用土地人如何取得協議價購的市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4、第5項規定:「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內政部101年2月2日台內字第1010085864號函示:「…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補充解釋:「…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倘需用土地人辦理協議價購需參考相關市價資訊,地方地政機關將配合提供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惟最終協議價購之市價,仍應由需用土地人綜整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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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二)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者,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


(三)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正常交易價格之平均數,比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毗鄰部分為公共設施用地經納入計算致平均市價降低者,不予納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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