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 星期四

「套繪管制」是什麼?

當政府機關收到一塊土地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的申請時,會在地籍圖上把已經興建、未興建之建物,以及停車空間等之土地分別著色來標示,同時上面也會記載執照號碼。

這是為了避免一塊地被重複使用,當看到地籍套繪的標示後,便可以清楚知道這塊地不可以再有其他用途。

而這種在地籍套繪圖上的註記,則稱為「套繪管制」。

以農地來舉例,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政府機關就會在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

一般購買土地,都需查明該土地是否有被套繪管制,有則需要求「解除套繪管制」,否則該土地使用將會受到限制。

2024年8月15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後,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原所有權人要如何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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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土地徵收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權利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三)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四) 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處分有異議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另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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