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宣達徵收計畫,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發布「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2場公聽會,以聽取民眾意見並廣納各界建議,作成適當之處理。另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召開協議價購會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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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 星期四
2024年1月5日 星期五
因徵收致無屋可居者,政府是否有安置計畫?
基於憲法第15條所定生存權保障,原居住於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中低收入戶,其為社會中經濟較為弱勢者,因徵收致無屋可住時,需用土地人應予以安置,以妥善照顧其生活。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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