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何種情形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有何不同?

(一)使原徵收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為撤銷徵收;使原徵收處分向將來喪失效力者,為廢止徵收。 


(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四)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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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其他~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權利移轉證明書或法院判決暨確定證明書
2.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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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 星期五

【區段徵收】~ 祭祀公業、神明會及寺廟管理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應備文件?

1.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名冊、財產清冊 
2. 未選定管理者,應經信徒或會員全體之同意,並參照自然人應備文件檢附。
3.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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