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
1.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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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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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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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具徵收計畫書(前項程序無法取得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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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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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30天)並通知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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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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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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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區段徵收 / 重劃土地 / 繼承土地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