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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