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 星期四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之農業用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為委託人所有後,應以該農業用地辦理信託登記前之取得時點為基準。

二、 前開釋令僅及於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強制信託者,其他原因辦理信託者,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應依農委會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規定辦理,亦即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

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農地信託登記,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可否於興建農舍後辦理信託?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同規則第128條規定:「信託財產依第125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準此,由委託人依信託法規定將財產權(農地)移轉或受託人管理,須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信託關係消滅,亦應申請塗銷信託登記觀之,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農地)經由變更登記,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
三、 故有關農業用地信託登記,土地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倘日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農業用地所有權人辦理登記回委託人,應認所有權已移轉,其土地取得時點之認定,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登記日期認定。

2025年3月6日 星期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以「調解回復所有權」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

一、 「調解回復所有權」係指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經調解回復所有權所為之登記,亦即將原自始不存在之所有權權利變更登記塗銷,並回復原有權利狀態之登記,非屬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二、 故採「調解回復所有權」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塗銷登記者,應回復該所有權人原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狀態,其取得時點應按原取得時點加以審認,而非以該調解回復所有權之登記日期為準。
三、 爰土地登記謄本上以「調解回復所有權」原因登記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間 ,應以原取得土地時點為準。

2025年2月20日 星期四

分次取得部分持分土地,其土地取得時點如何認定?

一、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二、 分次取得土地持分者,不論分次取得之單次面積是否達0.25公頃,皆應以該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